以此例推之,则《前编》卷一页三十五片五,文云:
“乙丑,卜酒,御于庚妣,伐廿,鬯丗。”
及《前编》卷四页八片三,文云:
“癸未,卜御庚妣,伐廿,鬯丗,丗牢,服三……”
及《前编》卷八页十二片六,文云:
“甲寅,卜贞,三卜用血,三,伐廿,鬯丗,牢丗,服二,于妣庚,三”。
此三片中皆有“伐廿”之文,与“鬯卅”“牢丗”对举,皆谓杀二十人,与三十鬯、三十牢同祭也。是每次祭妣庚,皆杀人二十也,按妣庚为武乙之后,而龟甲文字之时代,大部产生在太丁(即四祖丁)至帝辛(即纣)之时,太丁为武乙之子,妣庚乃为其母,故祭时恒杀二十人,以示特别隆重也。
更以此例推而广之,知“伐”字之意义,其用以记祭祀时,其特别涵义为“杀人”,与“卯”字用以记祭祀时,其特别涵义为“杀牛”者,同为甲骨文例上之定律,则《前编》卷二页二十五片五,文云:
“乙未,卜贞,王宾武乙,彳伐,亡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