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中文译文中,用着重号表示。
[6] 为明确起见,本章译文中凡人工概念均直接加上“人工的”形容词,并加着重号,以示限定和区别。
[7] 中译文中用加着重号的方式表示。
[8] 即不开琼斯的玩笑。
《自由与理性》(1963)(节选)
原则
3.1在上一章中,我试图解释,在什么意义上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这种解释可以概括如下:描述性判断是可普通化的,在与此恰好相同的方式上,道德判断也是可普遍化的,即这是一种由下述事实所推出的方式,该事实是,道德表达和描述性表达都有描述意义;但在道德判断方面,决定这种描述意义的普遍规则不仅仅是意义规则,而且是关于实体的道德原则。在本章中,我将考虑以各种其他方式,证明道德判断可以说成是普遍的或可普遍化的——这主要是为了通过指明在这些观点中,我赞成哪一个,不赞成哪一个,来避免将来的误解。
首先最重要的是,把我提出的逻辑命题同它易于混同的道德命题区分开来。上面(第二章第七节)我已说过,一个作出道德判断的人不仅仅使自己受意义规则约束,而且受实体道德原则的约束。然而,可普遍化命题本身仍是一个逻辑命题。不把可普遍化命题混同于作出道德判断的某人据以约束自己的实体道德原则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