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三包”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中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属于“邮购”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属于“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中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