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客观到主观的排列顺序中,又以传统的客体——客观——主体——主观顺序最为科学、合理。在四要件中,客体要件置于首位体现的并非仅仅是立法者的立场。司法人员在查处案件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也是何种法益遭到侵犯,再查证是何种行为侵犯了该法益。因此,将客体置于犯罪构成体系的首位既是基于立法者的立场,也是基于司法机关的立场。虽然法益和危害行为性质的最终确定,确实有待于整个诉讼程序的完结,但是,司法机关绝不会因为法益和危害行为性质在其所经手的阶段不能最终确定而停止其诉讼活动,而会按照其所掌握的证据来判断发生了什么行为和危害后果,根据行为和危害后果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因此,认为在认定主观方面内容之前不可能先认定客观方面内容的观点并不符合司法实际情况。例如,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尸体上伤痕的情况,完全能够初步认定被害人遭到了何种危害行为的侵害,从而初步认定行为的性质以及其他客观要件,进而查找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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