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共决制使雇员代表与雇主一起参与讨论企业的方针大计,在企业人事、劳动流程、岗位安排、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工作时间、报酬原则、休假等方面“共同决定”。据统计,70年代后期,适用不同形式的共决制的大股份公司共有员工450万,矿冶企业有员工60万,小股份公司有员工60万,其他企业员工930万,公共服务部门有员工360万。到80年代初,有3.6万多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委员会,这些企业共有雇员930万人,约占全国雇员总数的40%。不过,共决制是在保证雇主根本权益的前提下实行的,“共决”的外表掩盖着雇主的优势,在关键问题上占主导的通常是资方意见。例如1976年的共决法规定,企业监事会中劳资对等,但监事会的选举程序使资方代表更可能占据主席的位置。在表决时一般成员只有一个投票权,在出现僵局时主席可以有两个投票权。70年代任总理的施密特在回忆录中说,该法“在两个方面低于雇主与雇员完全平等的原则。雇员方面虽在监事会成员中占半数,但一方面数量上的均等可能被居于领导地位的职员的代表所削弱;另一方面监事会主席在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一票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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