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犯罪意识以最重要的形式而论,来源还要深远得多。它生根在下意识里,不象对公众厌恶的畏惧那样浮现于意识界。在意识界内,有几种行为被标明为“罪恶”,虽在反省上并无显著的理由可寻。一个人做了这一类的行为,便莫名其妙的感到不安。他但愿自己曾经和旁人一样,置身于他信为罪恶的事情之外。道德方面的钦佩,他只能给予那般他认为心地纯洁的人。他多少怀着怅惘悔恨的心思,承认圣者的角色轮不到自己;的确,他对圣贤的观念,是日常生活中几乎办不到的那一种。所以他一生离不了犯罪感觉,觉得自己不配列入上品,极度忏悔的时间才是他生命中最高洁的时间。
在所有的例子中,这种种情形的来源,是一个人六岁以前在母亲或保姆怀中所受到的道德教训。在那时以前,他已经知道:发誓是不好的,不文雅的说话是不可用的,只有坏人才喝酒,烟草也不能和最髙的德性并立。他知道一个人永远不该撒谎。尤其重要的是:对性的部分发生兴趣是丑恶的行为。他知道这些是他母亲的见解,相信就是上帝的见解。受母亲或保姆亲热的对待,是他生命中最大的乐趣;而这乐趣唯有他不触犯道德律时方能获得。因此他慢慢地把母亲或保姆憎恨之事,同一些隐隐约约的可怕之事,连在一起。慢慢地,他一边长大,一边忘记了他道德律的来处,忘记了当初违反道德律时所受的惩罚究竟为何物,但他并不把道德律丢掉,且继续感到倘使触犯它,便会发生一些可怕的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