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关于这类论据,见卡丁诺·伯纳丁在《无矛盾伦理学:何种框架?》(载《原创》,第16期,1986年10月30日,345、347~350页)一文中提出的观点。卡丁诺提出的公共秩序理念包括三种政治价值:公共和平、人权的根本保护、法律共同体中人们共同接受的道德行为标准。进而他同意,并非所有的道德律令都能转换成为禁止性的市民法规,他认为,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根本意义是保护人们的生活和基本人权。他希望根据这三种价值来证明否定堕胎权的正当合理性。在此,我不想评价他的这一论证,我只想说,这一论证已用公共理性的形式给予了清楚的表达。它本身是否是合乎理性的?或者说,它本身是否比另一方式的论证更合乎理性?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正像公共理性中任何一种形式的推理一样,这种推理也可能是谬误或错误的。
[30] 就我所知,这种观点与约翰·科特尼·莫雷神父在《我们坚持这些真理》(纽约,希德与沃德出版公司,1960,157页以后)一书中提出的关于教会对避孕应采取的立场之观点相似。另见马里奥·科莫在1984年圣玛丽讲座上发表的关于堕胎的演讲,该演讲收入《语词之外》(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93),32~51页。我感谢莱斯利·格里芬和保罗·魏特曼帮我一起探讨并澄清了这一脚注和前面两个脚注所涉及的问题,是他们使我了解到莫雷神父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