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允许的不平等获利。这意味着此种不平等必须对这一结构确定的每个有关代表人都是合理的,如果这种不平等被看做是一种持续的情形,每个代表人宁愿在他的前程中有它存在而不是没有它。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用于基本结构的功利主义原则要我们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按古典功利主义观点,这总额由代表人代表的人数来衡量),这允许我们用一些人的所得补偿另一些人的所失。相反,两个正义原则却要求每个人都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获利。然而,如果把平等的最初安排当做一个水平基点,显然有无数的方式可以使所有人得利。那么我们怎么在这些可能性中选择呢?对原则的说明必须使它们能产生一个决定性的结论。我现在就转向这个问题。
四、正义的环境
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6]这样,像我一开始就注意的,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它却同时具有利益冲突和利益一致的特色。由于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就存在一种利益的一致;又由于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为追求他们的目的,每个人都想要较大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又存在一种利益的冲突。如此就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决定利益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来签署一份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要求表明了正义的作用。正义的环境就是产生这些必要性的背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