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他的主张——善与恶的非形式价值——的充分证明,康德宣称,这些价值与福宁和不幸完全不同。如果一个人从福宁与不幸中辨别出价值属性——就像我们曾经做过的那样,那么这种证明就是无效的,善和恶是非形式的价值。但是,正如康德正确指出的,它们本质上是不同于所有价值物的。只有带有或通过非形式的价值,善与恶仍然同福宁与不幸相关联。在这些价值内部,它们还是与事实相关联的。所有是善或恶的东西必须与在(可能的)预置行为的前提下发生的实现行为相连。但是,我们不能根据“没有选择,意愿就不可能是善的或恶的”以及“如果没有取向价值内容(这样的价值内容不只一个,而且是多样的,是在情感中既定的)的行为,意愿也不可能是善的或恶的”这样两种说法,而认定善与恶有必要与选择行为相关联,实际完全没有必要。相反,最纯粹的和最直接的善(恶)在意愿(即,直接发生的,没有一个关于预置先在的选择的意愿)的行为中被给定。而且,在选择发生的情况下,“有能力产生不同意愿”的现象也会发生,不管预先的选择是什么。毫无疑问,想要避免已有选择的意愿行为仅仅是一种冲动,这种冲动只在没有前提预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然而,一个实现价值的行为——无论执行行为的本质是什么——永远都不是价值物。因此,善与恶和价值物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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