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一些地区和学校制定的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中关于学生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规定,违背了《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对适龄儿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如果年满14岁,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经过法定程序后,才可送其到工读学校学习。因此,对违纪或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只可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不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否则会使他们失去学籍,不能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侵害他们的受教育权。对于在监狱服刑的青少年,也必须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体罚
学校教育到底要不要体罚,这是一个由来已久,至今还充满争议的问题。自1986年中国立法将体罚纳入法律加以禁止以来,体罚就具有了教育与法律两个层面的含义。教育学意义上的体罚被界定为利用各种方式对学生加以惩罚,使其身心感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变错误的方式。中国自1952年起就开始明确表示要禁止体罚,至今为止已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但是,体罚在当今中国学校教育中的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还非常严重。近年来,因教师体罚而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事件不断被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