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修订了上述简单的意识、无意识的两重区分。提出了一种三重的人格结构理论,即把人的心理器官分为“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三部分。“本我”相当于无意识部分,它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最难把握的部分。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的本能作为一种心理能量或力比多(libido)被围困在本我中,其中最重要的又是从婴儿时期起就产生的性的内驱力。这种蓄积在本我中的心理能量,犹如“一团混沌、一口充满沸腾的激动的大锅”,是一股“尚未驯服的激情”,当它受到压抑时,人的心理也就处于一种难以忍受的紧张、痛苦中,这样本我渴望发泄,以缓解紧张的状态,摆脱难忍的痛苦。它不顾现实的可能、理智的提醒和道德的限制,根据弗洛伊德所说的“快乐原则”而操作。然而此路往往行不通。因为人总要考虑到现实的情况,于是“自我”就“代表理智和审慎”而出现。“自我”按“现实原则”而操作,充当自身与外部世界之间的仲裁者,做现实和理智许可做的事,暂时把本我寻找快乐的要求搁下不提。但自我又不能脱离本我而独立存在。弗洛伊德把自我与本我的关系比作骑士和马的关系。马提供能量,而骑士则加以指导,这样马就能奔向许可它去的地方。至于“超我”,弗洛伊德说,它代表着“每一种道德的限制,代表着一个力求完善的维护者。总之,正如我们已经能在心理学上所了解的那样,超我被描述为人类生活的高级方向”。这就不难看出,超我与本我处于直接的冲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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