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格与性格
一种观点是将人格和性格二者(Personality and Character)视为同义语,或用性格取代人格,以便与具有道德含义的“人格”做区别。一些心理学界的学者不很满意这种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主张索性将两个名词合二为一。因此,台湾地区在1971年“教育部”修订大学教材标准时,由国立台湾心理学系几位教授建议:将英文中personality一词的中译改为性格,该项建议为当时与会者所接受,于是原有的人格心理学、人格测验等有关名词,就都随原著改为性格心理学、性格测验了。但这一观点,还未被内地广大学者所接受。
另一种观点是区分二者。这部分学者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概念。性格是个人的品行与具有道德评价含义的心理品质,是人格的下位概念。人格包含气质与性格,气质反映人的生理层面与情绪层面的成分较多,性格强调人社会层面和价值观的成分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