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郑学传的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其在红华农场及红华糖业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红华糖业公司已经支付,应予以扣除。关于郑学传上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此与其在劳动仲裁中主张的计付标准一致,此不属于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未超出一审审理的范围,法院以劳动仲裁的主张为准。红华糖业公司答辩主张其与红华农场的《资产转让合同》《职工安置合同》等已经约定了2006年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其不承担该期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本院认为,此系红华糖业公司与红华农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关于保护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付的规定,如双方关于合同的争议,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红华糖业公司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另行主张。红华糖业公司辩称郑学传已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已领取了按方案测算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这说明郑学传已与红华糖业公司达成按2006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红华糖业公司的工作年限的合意。法院认为,郑学传与红华糖业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不能认为其放弃对2006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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