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法院不予支持。
2.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商业秘密包括两个方面: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反了保密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在业务活动中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一旦发现对方有侵犯自己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可以按照《合同法》等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